友谊阳光城(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街道金龙路 2 号友谊阳光城 8003A刘立平,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喊你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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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布被执行人海口共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信息。欢迎社会公众向执行法院提供其财产线索,并对其有高消费、转移或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等行为的,进行举报。联系电话: 0898-66783761


刘立平


执行案号:(2022)琼0106执3277号

被执行人:海口共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立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街道金龙路 2 号友谊阳光城 8003A

执行法院: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2021)琼 0106 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加盟订金和服务费共计80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案件来源:申请执行人吴挺武与被执行人海口共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作出的(2021)琼 0106 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加盟订金和服务费共计80000元。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请上述被执行人及时到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履行法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将会被罚款或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举报电话:法官,0898-66783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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