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风景名胜区用地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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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为多久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

风景名胜区管理的基本依据是

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是风景名胜区管理的基本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是知道和驾驭整个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管理的基本依据。

(2)统一管理是风景名胜区管理的可靠保障;

(3)严格保护是风景名胜区管理的强制要求;

(4)永续利用是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根本目的。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风景名胜区的分级及其成立程序

1项目业主按行政隶属关系以书面申请方式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景区各管理机构和区、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规划局提出选址申请,并提交项目文件;各区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书后,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风景名胜区规划严格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上报市规划局审查,由市规划局或省建设厅核发《风景名胜区选址意见书》。

2项目业主完成规划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可研报批等手续后,方可以书面申请方式向区县规划(建设)局或市规划局提出办理《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申请,并提交审查材料;各区县规划或建设局在收到申请后,依据有关规定和规划严格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上报市规划局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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