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豪(国家税务天津税务局送达天津市亿天豪机电设备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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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亿天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02773606004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佰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文书号码:津税二稽处〔2022〕192号),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案件执行科(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81号A座205室)签收《税务处理决定书》(文书号码:津税二稽处〔2022〕192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文书号码:津税二稽处〔2022〕1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7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二稽处〔2022〕192号

天津市亿天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02773606004C)
我局(所)于2019年4月16日至2022年7月11日对你(单位)(地址:河东区靖泰里7-7-103)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为天津太钢天管不锈钢有限公司、山西焦煤集团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天管太钢焊管有限公司、海路丝绸(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大额资金未收款情况,没有对应的真实业务。结合已获得的优势证据,你单位对下游4户企业开具的9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之规定,对你单位2016年1月至12月对外开具的9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定性虚开,发票代码:1200152130,发票号码:04864107-04864115、04864121、04864130;发票代码:1200153130,发票号码:00413041、00413043-00413051、00413053、00413055、01675236-01675248、04540297-04540305、04614656、04614657、04614660-04614663、04614665;发票代码:1200154130,发票号码:00813211、00813213-00813222、00813225-00813230、03940196-03940200;发票代码:1200161130,发票号码:02370221-02370238,金额合计367822995 元,价税合计4303528.51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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