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飞云阁”组织卖淫案一审获有罪判决
全媒体记者 刘玉璟
近日,由拉萨市城关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拉萨“飞云阁”组织卖淫案一审宣判,5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此案系全国扫黑办(中央督导组)重点督办的案件之一。
拉萨市城关区检察院审查认定: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刘某甲为谋取利益,在拉萨市城关区曲米路经营“飞云阁”洗浴中心,暗地组织多名妇女在洗浴中心卖淫,期间招聘被告人王某某、洛某某、唐某某、刘某乙协助其组织卖淫,涉嫌构成组织和协助组织卖淫罪。
庭审中,公诉人从犯罪构成、行为特征、危害后果等方面对犯罪行为进行有力指控。城关区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城关区检察院的指控意见,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洛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刘某乙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拉萨市城关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刑事诉讼主导作用,依法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使案件得以快捕、快诉、快判并依法、有效、快速打击犯罪。
自治区检察院扫黑办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全区检察机关将按照全国扫黑办“六清”行动要求,开展“涉黑涉恶在办案件百日攻坚战”,确保如期完成“案件清结”任务,为我区夺取扫黑除恶打非治乱专项斗争全面胜利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