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经济发展重要的推动力,招商引资是第五师双河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如何进一步推动工业强师市战略实施,持续优化师市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双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主战场作用,鼓励和支持企业到双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兴业?
近日,
第五师双河市办公室
发布《第五师双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
《第五师双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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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了解一下
第五师双河经济技术开发区
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工业强师市战略,持续优化师市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双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主战场作用,鼓励和支持招商引资企业到双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兴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凡是在经开区新注册落地并在经开区经营的工业法人企业,均适用本办法。对生产要素价格补贴按照实际发生额隔月兑现,其他优惠政策必须按照招商引资协议约定在企业达产达效运营一年后予以兑现。
第二条 生产要素优惠。
(一)土地基准地价:三类工业用地533元/千瓦时执行。
(三)工业用水价格:供水价格按当地市场价执行,暂定2.5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用按2元/立方米执行。
(四)工业用蒸汽价格,压力在5兆帕以下按120元/蒸吨执行,压力在5兆帕以上按140元/蒸吨执行。
第三条 用地优惠。对符合兵团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
第四条 鼓励企业自建厂房。所有新落地工业企业按照企业厂房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给予补贴。
第五条 租赁厂房。新落地工业企业租赁厂房第一年减免租金,企业运营一年后根据税收贡献情况给予兑现。租赁一年后有实际启动回购厂房或自建厂房的企业,再减免一年租金。租金按成本价执行,框架结构厂房15元/平方米(不含装修),钢结构厂房9元/平方米(不含装修)。
第六条 设备补贴。新落地工业企业新设备、国内外先进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扶持补贴,需提供购置发票,单个企业补贴上限不超过2000万元,扶持资金以第三方评估机构审计定案价格为准。
第七条 运费补贴。企业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的新落地工业企业,投产运营一年后按出疆产品运费发票补贴25%,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期限2年;对搬迁设备转移至双河经开区的企业,按照运输发票给予25%的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创新及上市奖励。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兵团)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及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按500万元、2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兵团)级质量奖的企业,分别按100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各类企业上市融资。主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0万元。企业如果因违法退市的,应当全额退回已经获取的奖励资金。
第九条 一事一议。对师市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由师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条 师市设立经开区招商引资专项扶持资金6000万元,用于兑现经开区落地企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两年。
本办法与国家、自治区、兵团其他奖励及优惠政策重叠的,按照从高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优惠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师市商务局(招商办)负责解释并会同经开区组织实施。
第五师双河经济技术开发区
招商引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双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依据第五师双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确保各项优惠政策及时、足额落实到位,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设立双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师市财政每年预算600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经开区招商引资企业项目。
第二条 扶持资金使用对象和范围。使用对象为经开区新落地项目和企业,均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财政扶持、厂房补贴、设备补贴、运输补贴、用电补贴、用水补贴、工业蒸汽补贴、“一事一议”项目补贴以及其他经师市研究重点扶持项目补贴。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开公平、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申报。企业填报《企业优惠政策兑现资料清单》(由经开区提供模板),并按照《企业优惠政策兑现资料清单》准备相关资料,报经开区管委会。由经开区管委会对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二)审定。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印发〈加快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意见〉的通知》(新兵发〔2019〕37号)有关规定进行审定。由经开区召开党工委会议进行审议,师市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审计局相关部门参加会议。
(三)拨付。拨付资料完备并审议通过后,由经开区在7个工作日内将扶持资金拨付至企业。
(四)监督。师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对扶持资金进行日常监管;师市商务局负责对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师市审计局负责按规定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要确保相关资料真实、合法、完整,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及时准确地向师市相关部门报送数据;对企业骗取、套取扶持资金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企业及个人责任。
第六条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管理使用扶持资金,对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应责任,对相关部门、单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师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经开区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 | 第五师双河市办公室
编辑 | 王涵
责任编辑 | 李海霞 李芳芳
执行主任 | 毛艳
审核 | 何其标 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