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治市电网工程建设
相关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电网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5年6月18日印发的《长治市电网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长政办发〔2015〕45号)同时废止。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电网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
(节选)
补偿范围
第五条??土地挖损占压。永久性占压土地为变电站、输配电线路杆、塔、拉线、电缆沟道及相关辅助设施挖损占压。临时性占压土地为变电站、输电线路建设过程中的施工临时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场地、工器具存放场、料场等占地。
第六条??青苗。指永久性占压土地或临时性占压土地地面上的农作物。
第七条??树木砍伐。指永久性占地区域内或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按照规定砍伐的用材林、防护林、苗木、零星树木、经济林及其他树木。因工程建设需要采伐林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八条??拆迁。指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房屋、水利设施、大棚温室、坟墓、通信线等的拆迁。
第三章??补偿标准
第九条??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等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0〕16号)执行,待征地区综合地价更新后,同步执行新标准。
第十条??工程建设占用征收林地,根据《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收取和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暂行办法》规定被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个人),必须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十一条??临时占用土地补偿
临时性用地补偿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第十二条??青苗补偿
青苗补偿费按照不超过一季作物的产值进行补偿,补偿标准参照《长治市电网工程建设地面附着物补偿指导价》(附件3)计列标准,实际补偿过程中由赔偿主体与被赔偿主体双方协商,补偿费用可根据市场价局部波动。
第十三条??施工期间,由于修建临时建筑、施工机械进场作业造成的压地、毁地,根据临时占地位置、土地损毁程度,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偿;造成青苗损坏的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补偿。临时占用林地应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四条??林木砍伐补偿
1.工程建设需采伐林木要从严控制,尽量不砍或少砍,确需砍伐,应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木采伐申请。按照《长治市电网工程建设征占地树木补偿标准》(附件2)执行。
2.施工中造成树木损害的,按砍伐补偿标准赔偿。
3.树木移植损害或砍伐必须在明确树木所有权后进行一次性补偿,否则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地上附着物补偿
1.房屋补偿
(1)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据实际情况制定;
(2)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应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水利设施
尽力避免占用水利设施,确需占用的按有关法规和其他规范文件规定修建替代工程、补偿等措施。补偿标准以修建替代工程所需费用为准,在对主体工程补偿的同时,对相应附属设施予以补偿。水利设施的补偿对因占用设施受影响的其他相关部分同时进行补偿。
机井、人工井、地下水管、输水管道等水利设备,按照《长治市电网工程建设地面附着物补偿指导价》(附件3)执行。
泵站、堤防、水库、堰闸等其他相关水利设施按修建替代工程所需费用进行补偿。
3.弃土、弃石、弃渣按实际排放量10-20元/㎡收取水土流失治理费。
4.坟墓:砌葬(含墓室)明坟不超过7000元/座;土葬(含墓室)明坟不超过5000元/座(含墓室);暗坟不超过3500元/具尸骨(以头骨为准)。
5.药材地、苗圃
药材地、苗圃等经济作物,根据实际损坏数量可参照当地当时市场价格赔偿。
6.其它附着物补偿:被征收人构筑物、围墙等附属设施的补偿费用,按照《长治市电网工程建设地面附着物补偿指导价》(附件3)执行。
第十六条??输电线路路径,必须征得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施工过程中,输电线路杆、塔、拉线永久性占地,涉及已批准民用宅基地(有土地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的,可按邻近标准补偿。
第十七条??本办法中未涉及到需补偿的厕所、猪圈、化粪池、沼气池等其它地面附着物可委托评估机构,依照第三方评估价格进行确定。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电力建设的若干意见》(晋政办发〔2013〕55号),结合《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电网建设列入省重点工程范围,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加强电网工程相关补偿和赔偿的规范管理,积极组织、协调和解决工程建设中的相关问题,坚决制止非法阻拦工程建设的行为。
第十九条??发改、规划、农业、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协助电力部门做好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阻挠电网工程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单位应与被补偿方在施工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具体补偿事宜。
第二十二条??永久性占压土地补偿、临时占地补偿、树木补偿,应在施工结束后、投产前实地丈量进行一次性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相关补偿费用。
第二十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此办法制定管辖区域内的相关补偿标准。
第二十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做好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协调和广大群众的政策宣传、思想教育工作,确保本办法顺利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5年6月18日印发的《长治市电网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长治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汇总表
2.长治市电网工程建设征占地树木补偿标准
3.长治市电网工程建设地面附着物补偿指导价
来源:长治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