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中院解除国有土地拍卖中“僵尸”成交确认书
吉安法院网讯 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竞拍,竞得后嫌成交价过高反悔,不但拒交拍卖成交款和佣金,还要求政府有关部门降低成交价或变更规划设计,前后折腾11年多,结果是地价高涨却被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近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上诉人吉水县粮食局、廖某、王某等人与被上诉人江西省亚星拍卖有限公司等人拍卖合同纠纷案,解除了江西省亚星拍卖有限公司与各竞得人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依法维护了国家利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吉水县粮食局委托江西省亚星拍卖有限公司将吉水县城万龙新村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拍卖的方式进行出让。2007年12月13日,江西省亚星拍卖有限公司依法对上述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竞买人艾某、王某等8人分别竞得其中的1-8号地块,并均与江西省亚星拍卖有限公司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但除艾某等2人交了拍卖佣金以外,各竞得人均以拍卖标的有瑕疵、拍卖程序不规范为由,拒交拍卖成交款和佣金。江西省亚星拍卖有限公司催缴拍卖成交款和佣金无果,遂于2009年11月起诉各竞得人要求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各竞得人不同意解除,并以要与吉水县粮食局、吉水县国土局等单位协商调整成交价、变更规划设计为由,申请一审法院中止诉讼直至2018年底,但至今不能协商解决本案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各竞得人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后,均未依约支付拍卖成交款,且王某等6人未依约支付拍卖佣金,违反了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系严重违约。本案拍卖行为依法进行,各竞得人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拍卖标的规划设计的开发建设期限为2年,而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至今已有11年多。因此江西省亚星拍卖有限公司提出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的诉讼请求,符合我国拍卖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拍卖活动中机遇与风险并存,参与竞拍一定要审慎抉择,周全准备,理性竞价,才能保证自己不遗憾不后悔。拍卖成交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无理反悔的,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