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彭勇波,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910286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双峰县洪山殿镇咸新村一组。曾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7月25日减刑释放;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2010年8月26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十个月;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2年4月1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作出(2022)湘1321刑初495号刑事判决,以彭勇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追缴被告人彭勇波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没收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彭勇波的手机一台,均上缴国库。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彭勇波于2022年12月18日以其患有多种重性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向本院提供了双峰县人民医院和双峰县中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检查报告单等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规定》的相关规定先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
举报投诉电话:0738-6890161。
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原标题:《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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