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旅罚字〔2017〕5号
被处罚人:北海风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许可证号:L-GX00023 负责人:常兴杰 职务:总经理
地 址:北海市北海大道明丽商务大厦B栋三屋302-303号
邮政编码:536000
违法事实、理由:2017年6月14日,自治区旅游联合执法督察组对我市北海风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海风情国旅)进行了检查。6月22日,我委收到了自治区旅发委《关于北海市旅游市场秩序整治联合执法督察情况的通报》(桂旅办〔2017〕25号)。2017年6月29日,游客发贴《安徽30名游客广西旅游行李被扣男男女女穿睡衣站在路边》反映行李被旅行社扣押,我委针对上述案件涉及的旅行社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北海风情国旅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以上事实有北海市旅发委对北海风情国旅负责人常兴杰、计调秦安付、导游农勇、环球国旅冯君的询问笔录;导游农勇提供的《北海市旅行社旅游团队游览行程安排表》;北海旅发委《旅游市场检查记录表》等证据证实。
你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委决定对你社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00元,对直接责任人秦安付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责令你社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见打√处):
□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17年11月7日前改正完成上述违法行为。
并于2017年11月7日前,将改正报告送交北海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政策法规科,我委将对你社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追究你社的法律责任。(说明:也可单独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
请你社于2017年11月7日前自动履行本处罚决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北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10月24日